《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
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交通事賠償標準:
1、醫療費
藥費+診療費+住院費+其他
2、誤工費
(1)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計算賠償
(2)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3)無固定收入(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元/年)×誤工期限(天) ÷365(天)
3、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當地護工:按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元/天)×護理期限(天)。
護理期限:(1)護理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2)因傷致殘不能恢復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交通費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票據所載事項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此時住院伙食補助費還包括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6、喪葬費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7、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等級確定;因傷殘未導致實際收入減少對殘疾賠償金作適當調整)
(1)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系數;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5(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x(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系數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x(元/年)×5(年)×傷殘賠償系數
8、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年)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5(年)
(2)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60周歲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x(元/年)×20(年)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x(元/年)×5(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1)被扶養人為城鎮居民
≤18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 (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 (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 (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 (元/年)×(年)5÷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2)扶養人為農村居民
≤18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60-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