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年度統計調查結果,,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8元,人均消費支出22552元;
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
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7242元;
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73元;
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4498元。
根據《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公報》〔2015〕5號文件,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8145元,其中,
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年平均工資:48372元。
各項賠償項目數額【浙江省(寧波除外)】
各項費用計算方式:
1、醫藥費: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等收款憑證所載費用之和
2、誤工費: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b,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c,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元/年)×誤工期限(天) ÷365(天)
一般按照c,2015年為48372/365=132.5元/天
3、護理費:參照誤工費的計算方式
2015年為48372/365=132.5元/天
4、交通費: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票據所載事項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此時住院伙食補助費還包括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6、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7、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型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被撫養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