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我市上調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待遇
為進一步提高工傷人員生活待遇水平,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日前,我市決定對2015年10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或近親屬進行待遇調整,此項工作將于12月底完成。
據了解,此次傷殘津貼調整的標準為: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90元,二級傷殘280元,三級傷殘270元,四級傷殘260元;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計發;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五級傷殘160元,六級傷殘140元。此次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撫恤金低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