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職工獲賠傷害險后,仍可主張工傷保險
小史在一機械設備廠從事鉗工工種,10月,在操作機床時,不慎將左手軋傷,在獲賠人身意外商業險1.9萬余元后,小史又申請工傷保險賠付,機械廠表示將會協助小史申請工傷賠償,但應將其中的1.9萬元的作為工傷保險已賠付的款項扣留為廠所有,小史表示不服,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小史陳述,人身的損害不同于物的損害,保險標的是生命與健康,不可以用金錢衡量,因而可以同時獲得賠付;機械廠認為,之所以為職工投保商業意外險,就是為了發生意外時能夠彌補損失,轉移用工風險,降低成本,否則與單位投保目的相悖,不利于單位發展。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兩者從內容、性質、責任主體承擔上均有顯著的區別,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購買,購買標準則是依據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繳費相對較統一,發生工傷事故后,從國家管理的社會基金中支付賠償金;而意外傷害險則是企業自主行為,出于分擔用工風險或降低成本的目的為職工購買,投保金額、保險價值、保險賠償金額不一,均根據保險合同而定,最后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到位。
工傷保險是企業應當為的強制性要求,即便為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也不能免除。企業購買了商業保險是自身經營行為,但卻不能替代作為社會強制保障制度工傷保險。綜上,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并列關系而不是包含關系,職工可以同時申請兩個險種的賠付,且單位不得從中抵扣,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史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