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主張交通費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的規定以“實際發生”為賠償原則,即受害人一方發生多少賠償義務人就支付多少,受害人身上直接發生的交通費,護理人的人數法律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受害人的陪護人有多少比較合適(根據受害人傷情和陪護人的能力,參加救護人員和陪護人員的合理性,根據傷情的嚴重性以及陪護人員能發揮的照顧作用,由法官加以衡量)
【上海交通律師提示】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損害一般都會發生交通費支付問題。
發生交通費一般限定以下支出的范圍:
1、受傷后送到醫院時的交通費用;
2、是在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治療時支出的交通費;
3、參加救護的人員的交通費;
4、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上海專業交通律師提醒】
交通事故發生后,應當對交通費用進行梳理,將發生的交通費用與處理交通事故、住院時的門診等相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