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劉某于2010年6月1日入職一家生產加工磨具有限公司從事磨具加工工作,雙方簽訂一份期限為5年的書面勞動合同,該書面勞動合同起止時間自2010年6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該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劉某的工作崗位為磨具加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轉正后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工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支付。同時,該公司依法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劉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一直遵守工作紀律,及時完成各項生產任務指標。但在8月中旬,劉某在工作期間因加班勞累不慎被磨具將自己的左腳砸成骨折,后住院治療。劉某因本次工傷事故共支付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0萬余元。鑒于該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拒絕為其申報工傷。無奈之下,劉某自行申報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等級構成七級。在雙方就工傷待遇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的情形下,劉某于底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向該公司主張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合計30萬元。最終,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發現該公司未為劉某繳納工傷保險,故應當向劉某支付工傷待遇合計26萬元。
【案件評析】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認為,本案值得評析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一、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勞動者依法可以主張哪些工傷待遇? 二、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針對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
首先,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并認定為工傷的,應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勞動者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其設置充分體現和保障了工亡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工傷醫療及康復待遇。主要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項目。(2)停工留薪期待遇。勞動者因工傷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還可享受護理待遇。(3)傷殘待遇。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工傷職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其中,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