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與民生息息相關,為了宣傳社會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案例、社保知識等,關注民生,增進政府職能部門與市民的溝通,從即日起,本報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攜手推出《關注民生話工傷》社保政策宣傳專欄,敬請關注。
員工發生哪些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申請工傷認定有沒有時間期限?職工入職后企業為其登記參加工傷保險,還未到繳費時就發生工傷,怎么辦?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后怎么辦?對“有爭議情形”該由用人單位還是員工個人承擔舉證責任?日前,記者就《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職工和用人單位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采訪了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
一、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算工傷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自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納入工傷認定范圍。但對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
按照規定,7類情形可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還有5類情形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但還有4種情況導致職工在工作中傷亡不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法》規定,以下情況導致職工在工作中傷亡不認定為工傷: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殘或者自殺;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