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員工是否無需繳納工傷保險
正文內容:
呂某與上海市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后,成為了該公司的非全日制員工。其勞動合同約定,呂某每天的工作時間是3小時,公司按每小時9元的標準向呂某支付工資,該工資中包含了呂某的社會保險費。但呂某在領到工資時并沒有委托當地的職業介紹機構為自己代理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個月后的一天,呂某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造成右臂多處骨折,并失去部分功能。經有關部門鑒定后,評為傷殘6級,符合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因公司和呂某本人均未參加社會保險,所以呂某的工傷得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工傷待遇。無奈,呂某只得找公司交涉,但公司認為,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向小時工呂某支付的工資中,包含了呂某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因為呂某擅自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才導致其如今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的后果,責任在呂某,與公司無關,所以公司不應承擔任何工傷賠償。呂某自己向公司提出享受工傷待遇的要求遭到了拒絕,便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給予其醫療費用報銷、工傷津貼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的工傷待遇。
(一) 專家分析
呂某提出的仲裁請求能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其理由如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中規定,企業在向非全日制職工支付的工資中,應當包含企業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由此可見,企業在向非全日制員工支付的工資中,沒有包括工傷保險費。企業在與非全日制員工存在勞動關系期間,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非全日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本節案例中的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未給呂某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呂某的工傷得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的工傷待遇。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判令餐飲公司比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承擔呂某的工傷待遇,即付給其醫療費用報銷、工傷津貼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工傷待遇。
(二) 實務指南
企業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時,應特別注意依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為了防范潛在法律風險導致此后勞動爭議的發生,企業在管理非全日制員工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 關于勞動合同形式。盡管法律允許企業與非全日制員工建立勞動關系采取口頭形式,但是為了事先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防范因約定不明而產生爭議的潛在風險,企業對長期使用的非全日制員工最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就相關責任事先協商一致。
2.關于勞動合同內容。就非全日制員工而言,在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并且,通過書面合同,可以具體約定以下事項:比如,非全日制員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通知企業,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等等。
3.關于工時薪資事項。企業安排非全日制員工的工作時間平均每日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否則會有被視為標準勞動合同而承擔更多責任的法律風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以及非全日制員工的實際需要約定薪資支付的方式和周期,但是非全日制用工薪資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4.關于社會保險事項。企業可以約定在小時薪資中包含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但是企業應當依法為非全日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非全日制員工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其與企業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三) 關聯法規
三、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10.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1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