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工傷補助和傷殘補助是否需要代扣個稅?
問:我公司有一名職工因工作至傷殘,公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支付給該職工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的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因此,個人取得的符合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請問個人財產拍賣所得計征個稅時如何確認財產原值?
答:一、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規定:“(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第三條規定:“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1.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2.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4.通過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5.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