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審理工傷保險司法解釋
近年來,勞資雙方在工傷問題的賠償上一直存在糾紛,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原本簡單的勞資關系變得愈加復雜,這也就導致工人在發生工傷后,“扯皮”現象越來越嚴重。
工傷保險司法解釋
8月20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四種情形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根據我國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可被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另外,還有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四種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四種情況是:(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