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六類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類別 | 級別 | 最佳矯正視力 |
盲 | 一級盲 |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
二級盲 |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 |
低視力 | 一級低視力 | ≥0.05-0.1 |
二級低視力 | ≥0.1-<0.3 |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 言語識別率(%) |
一級 | >90(好耳) | <15 |
二級 | 71-90(好耳) | 15-30 |
三級 | 61-70(好耳) | 31-60 |
四級 | 51-60(好耳) | 61-70 |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 語音清晰度(%) | 言語表達能力 |
一級 | <10% |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
二級 | 10-30% |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
三級 | 31-50% |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
四級 | 51-70% |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 分級 | IQ(智商)范圍? | 適應行為水平 |
重度 | 一級 | <20 | 極度缺陷 |
二級 | 20-34 | 重度缺陷 | |
中度 | 三級 | 35-49 | 中度缺陷 |
輕度 | 四級 | 50-69 | 輕度缺陷 |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