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廣州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職工受工傷1年內又發現新傷情,仍可補充認定新傷情;工傷退休可享受醫療待遇至康復期終結。近日,修訂后的《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由市政府印發實施。
工傷預防做得好
繳費率最高可下浮30%
根據《若干規定》,廣州市內所有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為職工(含雇工)購買工傷保險。具體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分為一、二、三類)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繳費(注:個人無須繳納)。在此基礎上,再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
2008年舊版規定未明確如何浮動和獎勵,此次新版《若干規定》明確:根據用人單位收支率(用人單位支出工傷保險金/繳納工傷保險費)劃分檔次,最高可在基準繳費率基礎上下浮30%或上浮35%。原基準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即一類行業),不實行繳費率浮動。
一年內又發現新傷
可申請補充認定
《若干規定》要求,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用人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區(縣級市)人社部門,并在30日內,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不過,已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費待遇的老工傷人員,不再進行認定和鑒定。
那退休了工傷還沒康復怎么辦?《若干規定》明確,一旦在工傷醫療(康復)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工傷職工,將給予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至工傷醫療(康復)期終結,經勞動能力鑒定未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并可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