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定義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一、工傷醫療待遇 | |||||
醫療類別 | 工傷醫療待遇 | ||||
工傷醫療待遇 | 工傷醫藥費 | 一般:選2家工傷定點醫院 |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藍處方+工傷醫療專用章)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100%報銷。 | ||
職業病 | 需要診斷職業病的應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機構進行診斷。確診職業病并經勞動部門認定的同上。 | ||||
長期駐外:選1家外埠醫院 | 工傷職工回外埠長期居住的,應選擇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醫治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的醫療機構,并向本人所在單位申報。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符合“三個目錄”的,100%報銷。 | ||||
在國外或者港澳臺治療費用 | 由用人單位負責 | ||||
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 |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 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 ||||
異地治療交通、食宿費 |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 報銷。 | ||||
二、工傷補助待遇 | |||||
補 償 類 別 | 按月傷殘撫恤金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解除勞動關系才用支付) | ||
因工傷殘待遇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1級 | 本人工資的90% | 本人工資的24個月 | |
2級 | 本人工資的85% | 本人工資的22個月 | |||
3級 | 本人工資的80% | 本人工資的20個月 | |||
4級 | 本人工資的75% | 本人工資的18個月 | |||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5級 | 本人工資的16個月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個月 | ||
6級 | 本人工資的14個月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個月 | |||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7級 | 本人工資的12個月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月 | ||
8級 | 本人工資的10個月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個月 | |||
9級 | 本人工資的8個月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 | |||
10級 | 本人工資的6個月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個月 |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過12個月。工傷職工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 ||||
護理費 (按月發給) | 全部護理依賴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 |||
大部分護理依賴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 ||||
部分護理依賴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 ||||
殘疾輔助器具費 | 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 ||||
因工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計發。 | ||||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給) | 配偶:本人工資40%; | 注: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超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
其他供養親屬:本人工資30%; | |||||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以上基礎上增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