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一起工傷事故,每年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率不變?很多企業對此苦不堪言。昨日起公開征求意見的《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如何浮動工傷保險費率進行了詳細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由單位埋單。
繳費費率究竟如何浮動?
費率分為三個檔次
此次修改的是2008年實施的《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當時規定,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并沒有明確具體如何浮動和獎勵,導致實際上難以操作。
征求意見稿明確,按照用人單位收支率(用人單位支出工傷保險金/繳納工傷保險費)劃分檔次,收支率等于或小于60%的降低繳費費率;大于60%等于或小于70%的繳費費率不變;大于70%的提高繳費費率。
提高、降低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的幅度,最高分別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35%和30%。
基準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即一類行業),不實行繳費費率浮動。
基準費率0.5%的意思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征收工傷保險費。
基準費率為0.5%的一類行業,一般為企事業單位、公交金融等服務型行業;基準費率為1%的二類行業,一般為農林牧漁、制造業等;基準費率為1.5%的,一般為石油化工、礦產開采等。
單位不買保險怎么辦?
發生工傷單位埋單
意見稿規定,廣州市內所有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相關的待遇。
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全部職工從建立勞動關系,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就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同時明確,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因公出差補助的70%支付。
單位否認工傷怎么辦?
存在爭議單位舉證
發生事故后,職工或者其近親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怎么辦?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人社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舉證的,人社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鑒定后,有并發癥或新病情怎么辦?
意見稿作了細化規定:在工傷認定后,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1年以內,發現原工傷認定部位(或診斷)之外另有傷情(并發癥或后遺癥除外)的,按工傷認定的程序辦理。確認新發現傷情為當次工傷導致的,給予作出增補工傷傷情的認定,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廣州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廣州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費用補助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