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發放社保卡工傷職工
已發放社保卡工傷職工就醫的,必須攜帶社保卡、《工傷證》,并按以下要求到工傷醫療機構就醫。
(一)工傷職工門(急)診就醫
1、工傷職工持社保卡和《工傷證》掛號,工傷醫療機構應查詢工傷職工享受待遇信息,按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結算掛號費用,墊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并出具結算單據。
2、工傷職工就醫應主動出示社保卡、《工傷證》和《北京地區醫療機構門急診病歷手冊》(以下簡稱《病歷手冊》),工傷醫療機構醫師要查看、核對人員身份信息,并按衛生行政管理規定書寫《病歷手冊》,進行處置。未按規定核對、書寫《病歷手冊》,違反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情節嚴重并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給予工傷醫療機構黃牌警告,并對相關醫師暫停工傷保險醫療服務資格。
3、工傷職工持社保卡結算醫療費用時,工傷醫療機構應墊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并出具結算單據。
(二)工傷職工住院就醫
工傷職工住院包括普通住院、康復入院。
1、工傷職工應持社保卡和《工傷證》辦理住院手續,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職工還需提供《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工傷醫療機構應查詢工傷職工享受待遇信息,并在入院當日使用社保卡辦理入院登記。因故需要撤銷入院登記的,必須使用社保卡辦理。
工傷職工住院醫治受傷部位或職業病期間,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其在同一時間內門診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2、工傷職工持社保卡結算工傷醫療費用時,工傷醫療機構應墊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并出具費用結算單據。
3、因工傷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故障,造成工傷職工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結算費用的,待系統恢復后,由工傷醫療機構重新為工傷職工辦理費用結算。
(三)工傷職工急診留觀
工傷職工急診留觀,工傷醫療機構應為工傷職工建立留觀病歷并按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結算醫療費用時,工傷醫療機構應出具門診收費票據和結算單據及急診留觀證明。急診留觀期間,發生診療、護理及床位費用且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工傷職工未發社保卡或已發社保卡丟失(損壞)后,申請或補(換)社保卡期間就醫
1、工傷職工社保卡丟失(損壞),應及時申請或補(換)社保卡;申請或補(換)社保卡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保發〔2015〕152號)的規定辦理。
2、門(急)診就醫,工傷職工應主動出示《工傷證》及《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職工全額支付。工傷醫療機構應根據《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采集相關信息,并上傳醫療費用明細,為工傷職工出具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工傷職工支付的醫療費用按原流程辦理。
3、住院就醫,工傷職工應持《工傷證》及《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住院治療,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職工還需提供《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持《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結算工傷醫療費用與持社保卡結算流程相同。
三、工傷職工未發社保卡、急診未持社保卡和異地就醫的仍按原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