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某建筑公司職工張某系因工死亡。根據張某親屬的申請,經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查確認,張某的供養親屬為張某的父親、母親、妻子和患有腦癱的女兒。按照相關規定,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職工的生前工資,由于張某的供養親屬多達4人,撫恤金之和超過了張某的生前工資,由此,親屬之間在誰多拿誰少拿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同時規定,“核定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張某生前每月工資2500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核定,張某妻子的撫恤金為每月1000元,其父親、母親和女兒每人每月750元。如此計算,張某四位親屬領取的撫恤金之和為3250元,超過張某生前工資總額750元。如何扣減這750元,經辦機構請張某親屬自主協商解決。
張某妻子認為,妻子和女兒是第一撫養人,應該得到照顧,而張某的父母還有其他子女照顧,扣減的750元,應在其父母的撫恤金中各扣375元。張某父母認為,他們盡管還有其他子女,但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基于張某死亡產生的,并且他們年老多病沒有收入,扣減的750元應由4名供養親屬平均分攤才合乎情理。在供養親屬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只好將張某4位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的比例同比扣減7.5%。
撫恤金作為死者生前對撫養人供養的一種補償,其總額小于或等于死者生前工資,是得到供養親屬認可的,但是如何扣減超額部分,目前國家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有人認為,平均分配最為公平;也有人認為,應按供養親屬享受比例同比降低的辦法核定各供養親屬撫恤金金額;還有人認為,死者父母因還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生活來源,因此應降低死者父母的撫恤金總額。這幾種觀點,都可成為處理這一問題的方法,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防止出現同樣的問題在不同的地區處理結果不同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