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 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