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廈門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廈門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下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工傷保險的申報、登記和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建設、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用人單位因其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依法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用人單位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當如實報送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及職工花名冊,并及時報送增減職工個人工資額、增減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所報送的職工花名冊上載明的職工工傷保險關系自申報次日起生效。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申報情況。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工資額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確定并記載職工本人工資。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筑、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的具體標準及浮動費率的具體方案,分別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全市統籌。
第九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編制勞動能力鑒定經費年度支出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
勞動能力鑒定經費用于以下支出:
㈠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臨床特殊檢查費用的補助;
㈡聘用鑒定專家的專項津貼費;
㈢鑒定標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技術咨詢費;
㈣鑒定專家的政策培訓費用;
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工傷事故預防費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編制工傷事故預防年度預算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
工傷事故預防費包括:
㈠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費用;
㈡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事故預防和培訓費用;
㈢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材料圖冊匯編費用;
㈣開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費用。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認定工作。
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㈠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
㈡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由區級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
㈢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㈠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
㈡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及聘用關系的;
㈢用人單位未在本市登記、備案,且未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
㈣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的時間計入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
因醫療(包括康復治療)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長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提前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康復治療或者協議醫療機構建議康復治療的,由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治療確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康復治療的,也可以直接轉康復機構康復治療。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制定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標準,為康復評價提供依據。
康復機構應當制定工傷職工康復治療方案,報經辦機構核定。
第十六條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職工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申請再次鑒定、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有變更的,所需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前款規定執行;維持原鑒定結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其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護理費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但所在單位派員護理的除外。
前兩款規定的有關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金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付傷殘津貼。
第十九條 2004年1月1日《條例》實施前在本市退休、退職的職工患有職業病病情加重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從鑒定之次月起,按《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本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相應的生活護理等級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其符合規定的治療職業病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在用人單位參保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具體補繳、待遇資格確認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導致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經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從補繳次月起按照本市工傷保險費補繳的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待遇。
第二十一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按照市經辦機構的規定每年進行待遇享受條件確認,方可繼續領取傷殘津貼或者撫恤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工作未滿12個月,按參加工作的實際月數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工作未滿1個月,按其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尚未約定工資或者無法確定工資額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第二十三條 1995年1月1日以后遭受事故傷害及確認為職業病的工傷職工,現仍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享受相關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公布的《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同時廢止。
二、廈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依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及《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規定,員工工傷發生的費用,一部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為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的核定標準參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點擊查看:廈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地址+等級))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較多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2、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點擊查看:廈門市工傷保險協議康復機構信息匯總)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日50元的標準定額支付。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工傷職工申請轉外就醫的,可根據傷情需要,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選擇轉外就醫出行的交通方式:長途公共汽車、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考慮路途、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給予在外地就醫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為省內不超過3天,省外不超過5日;院外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食宿費,與轉外就醫地市內交通費合并計算,定額支付,標準為每日350元。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勞鑒委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經確認后,在與市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規定的輔助器具目錄和限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點擊查看:廈門工傷保險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①首次進行輔助器具配置的;
②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維修、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
工傷職工在輔助器具規定使用年限內需要維修,或在規定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更換的,經經辦機構核定后,所需費用按照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2、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適用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數據,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我市已公布的最后一次有關數據計算,新的有關數據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待遇。男性工傷職工和女性工傷職工分別按男性平均預期壽命和女性平均預期壽命計算。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本市社平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1年度廈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876680元。
(九)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檢查費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確定停工留薪期,并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工傷職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工傷職工受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受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發工資包括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未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受傷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數據,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我市已公布的最后一次有關數據計算,新的有關數據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待遇。男性工傷職工和女性工傷職工分別按男性平均預期壽命和女性平均預期壽命計算。
(四)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以支付護理費方式代替護理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限由就診醫療機構確認,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后的60%。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申報增員后,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未參加工傷保險處理。
(六)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注:以上計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溫馨提示: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在醫療終結或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申請工亡待遇的,在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提出;工傷職工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