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出臺實施,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具體內容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細則吧!
廈門市工傷保險條例2017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下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工傷保險的申報、登記和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建設、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用人單位因其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依法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用人單位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當如實報送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及職工花名冊,并及時報送增減職工個人工資額、增減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所報送的職工花名冊上載明的職工工傷保險關系自申報次日起生效。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申報情況。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工資額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確定并記載職工本人工資。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筑、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的具體標準及浮動費率的具體方案,分別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全市統籌。
第九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編制勞動能力鑒定經費年度支出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
勞動能力鑒定經費用于以下支出:
㈠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臨床特殊檢查費用的補助;
㈡聘用鑒定專家的專項津貼費;
㈢鑒定標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技術咨詢費;
㈣鑒定專家的政策培訓費用;
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工傷事故預防費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編制工傷事故預防年度預算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
工傷事故預防費包括:
㈠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費用;
㈡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事故預防和培訓費用;
㈢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材料圖冊匯編費用;
㈣開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