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2022年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太原工傷保險條例包括的內容比較多,其中備受關注的有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結合太原市實際,制定細則。
第二條 太原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試行辦法》及細則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市轄清徐、陽曲、婁煩縣及古交市(以下稱三縣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市統一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及三縣一市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提取。需要動用儲備金時,經辦機構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墊付。
第六條 太原市工傷保險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確定為:一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二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三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4%。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繳費費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少報職工人數,未給部分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試行辦法》和細則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第八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重新核定前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第九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期限內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書面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附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非上下班途中但符合本條第三項情形),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突發疾病時目擊證人的證明材料及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民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十二條 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證的全部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補證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給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
(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
(三)屬于《條例》第六十三條、《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持相反意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證通知后15日內提交證據。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六條 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同時抄送經辦機構。三縣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應及時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除工亡職工外,應當核發《職工工傷證》,《職工工傷證》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用人單位不得扣留。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職工工傷證》、職工工傷醫療的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資料。工傷職工認為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還應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三縣一市轄區內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所在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前款規定的資料要求受理后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第十八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鑒定過程中,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檢查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期限內。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書面說明原因;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適用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結論;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繳費工資證明。
申請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材料及被供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依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安裝、配置結算的具體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認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鑒定結論次月起,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 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喪失享受條件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及時告知經辦機構。
第二十四條 在非法用工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并致傷殘,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發生的職工工傷,其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負擔。
第二十六條 細則未作規定,但國家、山西省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細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二、太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
1、計算標準:醫療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
2、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3、職工到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經辦機構報告,或者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后未及時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康復費
參照醫療費
三、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伙食補助費=30元×人數×天數
注意:實際的伙食補助標準以當地最新公布文件為準。
四、交通食宿費
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
五、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前月平均工資
注意:工傷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參照“賠償標準”中對應內容。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參考《太原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等級賠償月數×本人工資
如:一級傷殘補助金=27×本人工資
各級傷殘等級賠償對應月數參考“賠償標準”中對應內容。
九、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傷殘等級賠償基數×本人工資
如:一級傷殘津貼=90%×本人工資
各級傷殘津貼的賠償基數參考“賠償標準”中對應內容。
此外,涉及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式為: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等級賠償月數×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等級賠償月數×本人工資
三、太原工傷保險相關文章分享
(一)、2022年太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比例,太原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雖然木有人希望遭遇工傷,但一旦發生了,還是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為便于大家對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理解,維護廣大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作“職業傷害”。“工傷”的概念是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公約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傷害”。因此,“工傷”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那么些...查看更多
(二)、2020年山西太原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山西太原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合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工傷保險費率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行業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查看更多
(三)、2020年太原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太原工傷保險條例全文【修訂版】
醫療賠償標準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查看更多
(四)、2020年底太原建筑業職工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記者日前從太原市人社局獲悉,今年太原市擬全面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預計到2017年底工傷保險將覆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建筑業職工。太原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建立以建筑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機制,全力推進建筑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基本實現到2017年底,所有建筑施工企業、新開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查看更多
(五)、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解讀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后,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事故是工業化進程中難以完全避免的勞動風險,而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一旦發生工傷,職工可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交費基準本市工傷保險三類行業的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