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繼續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有關規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湖南大學,部標代碼為10532,英文名稱為“HunanUniversity”。
第三條 湖南大學是一所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的國有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也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
第四條 學校位于全國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會長沙市,學校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山;分南、北兩個校區。郵政編碼:410082。
第五條 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類、自主招生、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國防生、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民考民。
第六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情況,擇優選拔。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規定、實施細則,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學校加強招生委員會的建設,增加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銜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門。負責執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向招生委員會匯報本科生招生工作進展和通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初步解決方案,收集、統計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決策所需信息;
(四)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五)起草、報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組織開展招生咨詢宣傳工作;
(七)承擔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八)組織實施本科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十)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十一)協調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招生錄取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和城鄉入學機會更加公平、保持數量基本穩定的原則,結合國家政策要求,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往年各省計劃享有度、往年生源報考情況、就業市場需求與行業分布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將分省來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報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備案,并通過相關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我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質量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矛盾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提前向社會公布。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三條 湖南大學是經教育部批準面向全國招收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的高校,學校每年根據招生計劃組織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項目測試。通過測試,確定符合學校要求的考生名單,并報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組織對保送生進行綜合考核,考核成績作為保送生錄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湖南大學是經教育部批準進行自主招生試點的高校,按照報考專業考核,報考專業包括數學與應用數學(理)、電子科學與技術(應用物理學)(理)、化學(理)、生物技術(理)、機械類(工程力學)(理)、漢語言文學(文)、歷史學(文)、英語(文理兼招)八個專業,此類考生錄取入學后不得轉專業。根據考核成績,確定自主招生候選考生名單,并報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學校組織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考試(高校專項計劃),根據考核成績,確定高校專項計劃錄取候選考生名單,并報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湖南大學是經教育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招收空軍國防生的高校。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駐湖南大學后備軍官選拔培養辦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軍區)與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對國防預備生的體檢、面試工作。
第十八條 華僑港澳臺考生考核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在我校招生計劃數的110%和105%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質量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高考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對于符合我校錄取標準的考生,我校按照實考分排隊順序進行錄退。我校根據考生填報專業志愿的具體情況,無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包括在內蒙古、江蘇招生),確定錄取專業。所有已投檔考生按實考分分科類排隊,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順序錄取。同一專業錄取時,若考生實考分相同,按有無省級競賽獲獎、相關科目排隊擇優錄取,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文綜,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理綜。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我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單科考試成績位于全省前萬分之一且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的考生,專業服從調劑,我校將按照相應科目安排專業。
第二十三條 對于江蘇省考生,除江蘇省招生工作文件內容明確規定外,考生進檔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級級差法,選測科目中每取得一個A+、A等級,分別加上3分、1分的等級級差分,專業安排參照第二十二條。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2B+。
第二十四條 除國防生外,學校專業招生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條 除特殊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湖南大學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我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專業招生條件按照國家保密管理專業招生條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報考我校英語和日語專業的考生限其參加全國統考的外語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八條 對于報考建筑學、城鄉規劃、工業設計專業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術基礎。
第二十九條 獲得自主招生候選資格的考生必須參加2017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生專業志愿須填報本人獲得我校自主招生候選資格的專業。高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地普通類第一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者,方可錄取。
第三十條 獲得農村單獨招生錄取候選資格的考生必須參加2017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生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普通類本科一批最終模擬投檔線下30分以內,且最低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第一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即可被我校錄取。
第三十一條 藝術類(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聯考成績為準。考生高考成績和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分別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專業的藝術類本科一批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的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進行錄取。
第三十二條 保送生、國防生的招生錄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華僑、港澳臺考生錄取按照教育部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招生錄取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繳費方式、時間繳納學雜費。學校經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批準,實行學分制收費,按年學費標準預收。具體學費標準將在湖南大學招生信息網和入學須知上公布。
第三十七條 為了確保每一個誠信而勤奮的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經過多年的實踐,學校建立了包括獎、貸、勤、助、補、減等多渠道的較為完善的資助體系,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和學習上的困難,助其完成學業。
第三十八條 凡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德、智、體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科生培養方案和培養目標要求的,由學校統一頒發湖南大學全日制普教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陽光招生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四十條 我校咨詢熱線:0731-88823560 88823067 88823760,傳真:0731-88823070,電子郵箱:admi@hnu.edu.cn,湖南大學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admi.hnu.edu.cn。申訴電話:0731-88821680。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湖南大學。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