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上海外國語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并與上海市共建、進入國家“211工程”建設的高校,辦學地址為上海市松江區文翔路1550號,郵編201620。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由校長擔任組長,成員由分管副校長、紀委書記、紀委監察處處長、招生辦公室主任等組成。
第六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實施細則,負責執行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三)制定、報批和公布學校本科招生章程,并根據經教育部審核備案的章程制定專項招生簡章;
(四)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五)客觀、公正地組織實施本科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七)配合學校有關部門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處的全程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面向全國招生,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和城鄉入學機會公平,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專業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區市)和本科第一批招生,考生可同時填報,學校在各省(區、市)招生的批次、專業、人數及有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矛盾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當年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二條 學校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
第十三條 江蘇省考生(含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BB(含)以上。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在專業錄取時認可已計入考生投檔成績的政策性加分,對符合錄取標準的考生,學校以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為原則,各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分,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在考生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滿足外語成績高的考生志愿。若投檔成績相同,且外語成績相同,則依次優先錄取實考分高者、相關科目分數高者。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文綜,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學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則可調劑到其他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六條 中學所學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可以報考我校所有專業,俄語考生可報考俄語、烏克蘭語專業,德語考生可報考德語、德語(經濟學)專業,法語考生可報考法語專業,西班牙語考生可報考西班牙語、西班牙語(企業管理)專業,日語考生可報考日語、國際經濟與貿易(日語)專業。
第十七條 考生報考上海外國語大學所有專業都必須參加各省級招辦組織的高考外語口試且成績合格(省級招辦未組織口試的省、區、市除外),上海考生外語口試要求為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外語口試成績C(含)以上。
第十八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保送生、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錄取工作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制定細化的相關招生辦法執行。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國家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華僑及港澳臺學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考生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凡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學費:每人5000元/學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德語(經濟學)、西班牙語(企業管理),每人15000元/學年;超過專業培養計劃的學分按我校學分制實施辦法另行收取。住宿費:每人1200元/學年(松江大學園區學生公寓)。
第二十二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招生網站:http://admissions.shisu.edu.cn,電子郵箱:ao@shisu.edu.cn,咨詢熱線:021-55386006、55381647。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監察電話:021-65422784。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上海外國語大學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