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165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官渡校區:廣東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號;郵政編碼:525000
光華校區:廣東省茂名市光華北路7號;郵政編碼:525000
高州師范學院:廣東省高州市高師路1號;郵政編碼:5250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修完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包括實踐環節),考核及格,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石油化工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和投訴的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在廣東省本科招生批次:第二批本科A線;專科招生批次:第三批專科A線。省外招生批次詳見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不高于招生計劃的105%。
第二十條 學校不設置院校志愿級差。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遵循考生的院校志愿順序(平行志愿同批次出檔的視為同一順序),按學校確定的專業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順序優先,同一專業志愿高考總分高分者優先”的原則錄取。同一專業志愿高考總分相同時,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專業相關科目高考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我校與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在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技術)、生物工程(生物化工工藝)、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機械制造與自動化)專業聯合開展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采用“2+1.5+0.5”的協同培養模式,學生按照培養模式規定的時間,分別在我校及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就讀,并在企業進行頂崗實習。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錄取遵循考生專業志愿順序,同一專業志愿按照如下原則錄取:學校認可考生所在省統考成績的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投檔原則:同類出檔考生按文化課成績的30%、術科成績的70%計算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專業術科高分考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認可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度的有關考生加分政策,承認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投檔成績。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加分考生。
第二十七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本專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非廣東省考生的學業水平考試等級要求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因用人單位要求,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認定需要符合《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試行)(粵教繼[2007]2號)的要求,請不符合條件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一)本科生學費標準:
文史財經管理類:3800元/年·生;理工外語體育類:4300元/年·生;藝術類:音樂表演6000元/年·生,音樂學8000元/年·生,環境設計10000元/年·生。
(二)專科(高職)生學費標準:
光華校區:文史財經管理類:3800元/年·生;理工外語體育類:4300元/年·生;
高州師范學院:文史類:4500元/年·生;理工外語體育類:5500元/年·生;美術類、音樂類:6000元/年·生。
住宿費:400~1050元/年·生(按專業班級安排住宿)。聯合培養試點專業學生在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學習期間住宿費按該校標準執行。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其中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年,獎勵人數視上級撥款而定;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年(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獎勵人數視上級撥款而定);國家助學金3000元/人·年(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資助人數約占學生總數的20%)。
學校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制度,優秀學生獎學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類,獎金分別為1200元/生·學年、600元/生·學年、300元/生·學年,獎勵面占學生總人數30%。還設有“創新學子獎”,其中特等獎獎勵10000元、一等獎獎勵5000元、二等獎獎勵3000元。
學生還可申請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校設立的社會專項獎助學金,金額1000元-3000元/人·年。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可先緩交學費,通過“綠色通道”入學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為8000元/人·年。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了1000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學生減輕經濟負擔,并注重培養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此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可向學校申請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及醫療救助等資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委辦監察處
聯系人:彭波
監督電話:0668-2923713
傳真:0668-2923378
電子郵箱:mmc2923378@163.com
第三十五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668-2923508
傳真:0668-2981099
電子郵箱:gdupt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up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dupt.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于2015年3月20日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第3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適用于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15年本、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委托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