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金融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154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天河區龍洞迎福路527號,郵政編碼:510521
肇慶校區:廣東省肇慶市星湖石牌,郵政編碼:51206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金融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我校普通本科在第二批A線(廣東省)或二本第一類(廣東省外)錄取。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可預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為100%-105%。外省本科招生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出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為招生計劃的100-105%。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我校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條 專業錄取要求:1.在我校投檔分數線以上且報有我校志愿的考生按省招辦出檔先后順序按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把同一輪“平行投檔”的考生視為院校志愿順序相同,即同為“第一志愿”或“非第一志愿”。2. 專業錄取:先按 “專業志愿優先”,后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愿”的方法錄取,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愿為平行的專業志愿。高考總分相同時,如有高考成績排名,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如無高考成績排名,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科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學校在專業錄取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系統顯示的高考總分和排名為準。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的,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標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應用心理學、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英語及商務英語等六個本科專業每人4730元/學年,其余本科專業每人4180元/學年;
“2+2”中外學分互認項目學生在我校學習(第1、2學年)和保留學籍(第3、4學年)期間,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收費標準,應繳納16720元的學費(每學年4180元)和58280元的培訓費(含出國語言強化培訓費、托福或雅思培訓費、出國前期課程培訓費、合作院校專家講座課程培訓費等),合計75000元。該部分費用可分為三次交納,在第1、第2學年開學時每學年交納25000元的學費和培訓費,在第2學年辦理完簽證手續出國前一次性繳納25000元的學費和培訓費。第3、4學年在國外合作院校的學費由合作院校按其國際生學費優惠10%的標準收取;國外學習期間的食宿費自理。
住宿費:每人每年750-17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廣東金融學院監察處
聯系人:曹老師
監督電話:020-87053939
傳真:020-37216666
電子郵箱:a37215393@21cn.com
第三十一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7215393
傳真:020-37216086
電子郵箱:zsgduf@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uf.edu.cn
招生網址:http://zsjy.gduf.edu.cn/zs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廣東金融學院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金融學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廣東金融學院委托廣東金融學院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