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按照教育部關于2015年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中央財經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學校具有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的學位授予權,對達到國家高等學歷教育學業標準的本科畢業生頒發畢業證書,對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的本科畢業生頒發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含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貧困地區專項和其他定向招生、內地西藏班招生、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少數民族預科招生)和保送生(含退役運動員)招生、港澳臺僑聯合錄取、臺灣免試錄取、澳門保送生招生以及外國留學生錄取等。
第四條 學校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本科生招生工作,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并接受學校紀委、監察審計處、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校長、主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根據工作內容成立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退役運動員、藝術類、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臺灣免試錄取學生和澳門保送生等招生專家評審委員會。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作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實事求是地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協調組織新生體檢復查等工作;
7.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監察辦公室,招生監察辦公室設在紀委、監察審計處,負責各類招生工作的全程監督。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對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發揮咨詢建議和民主監督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努力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省(市、區)高考報名人數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和學校近幾年計劃編制情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專業計劃。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部分計劃,以調節各省(區、市)生源不平衡情況。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并經過教育部審批。學校使用預留計劃將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由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區、市),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
第十三條 學校在提檔及專業錄取時均承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類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過20分。
第十四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級差”的方式確定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級差為1分。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根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等效基準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以下情況優先錄取:①專業志愿順序②數學、英語、語文單科成績③體育、藝術特長。
第十五條 對江蘇省的相關規定
學校各專業選測等級要求為AA,對進檔考生按照第十四條確定專業;自主招生考生選測等級要求為B+B+,專業按照學校本年度自主招生簡章及認定結果執行;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類考生的選測等級按所在省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執行,專業按照學校本年度相應類別招生簡章及認定結果執行。
第十六條 對內蒙古自治區的相關規定
按照招生計劃數100%提檔,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志愿清”的規則確定專業,即按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投檔成績排序錄取,若有退檔則順延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進行錄取。錄取時只有在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在相應批次控制線上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語種要求
1.英語專業財經英語方向、翻譯專業財經翻譯方向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
2.日語專業財經日語方向只招收英語或日語語種的考生。
3.經濟與貿易類(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貿易/金融風險管理方向)、經濟學專業數理經濟與數理金融方向、金融學專業國際金融方向、金融學專業公司理財方向、財政學專業財政理論與政策方向等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采用英語授課,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 報考英語專業財經英語方向、翻譯專業財經翻譯方向的考生須在高考中加試英語口語。
第二十一條 經濟與貿易類(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貿易/金融風險管理方向)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享受學校的轉專業政策。
第二十二條 往屆生和應屆生在錄取時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 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條 填報企業定向的考生須提前向定向單位了解定向就業政策及簽訂協議的要求和程序。錄取時須與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
第二十五條 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退役運動員、藝術類、農村學生單獨招生等的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和學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及認定結果執行,貧困地區專項和其他定向生、內地西藏班學生、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少數民族預科學生、港澳臺僑聯合錄取學生、臺灣免試錄取學生、澳門保送生和外國留學生的招生錄取辦法按照國家相關部門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統一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工作。凡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學校有學院南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兩個校區。
學院南路校區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39號,郵編:100081
沙河校區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高教園區,郵編:102206
學生在沙河校區學習,四年級部分專業學生在學院南路校區學習。
第二十八條 學校學費標準為:統計學、應用統計學專業金融統計方向、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金融數學方向、信息與計算科學、應用心理學專業經濟心理學方向、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安全等專業及方向每學年5,500元;英語專業財經英語方向、日語專業財經日語方向、翻譯專業財經翻譯方向每學年6,000元;視覺傳達設計專業每學年10,000元;書法學專業每學年8,000元;經濟與貿易類(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貿易/金融風險管理方向)每學年40,000元;其他專業及方向每學年5,000元。如果國家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
學校將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學院南路校區每學年650元,沙河校區每學年900元。
第二十九條 高考招生咨詢方式
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010-62288332
E-mail:zsb@cufe.edu.cn
網址:zs.cufe.edu.cn
紀檢監察舉報投訴電話:010-62289024
E-mail:xxjw@cufe.edu.cn
附 則
第三十條 因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適用于省(區、市)內范圍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學校在當地執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學校在所在省(區、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內容為準。對于各種媒體平臺節選公布的學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中央財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長聲明:高考咨詢人員意見僅供參考,任何關于能否錄取的預測,都不屬于本校的錄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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