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語言大學。英文譯名: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簡稱BLCU)。
第三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為公辦本科。學校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學校代碼為10032。
第四條 北京語言大學創辦于1962年,是一所對來華留學生進行漢語教育和中華文化教育,對中國學生進行文學、經濟學、法學、工學、歷史學、教育學、管理學和藝術學等專業教育的國際型大學。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學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提前批次、農村專項計劃和農村單獨招生等類型的招生工作,依據教育部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考生、家長、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七條 學校設立由校長、主管招生及教學工作的校領導、紀委書記、學生處、教務處、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教學單位負責人和教師、學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
第八條 招生工作小組組長由主管招生工作校領導擔任,主管招生工作校領導、紀委副書記、學生處處長、招生辦公室主任任組員。
第九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一) 具體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或實施細則;(二)擬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規章制度;(三)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學校情況和錄取規則;(四)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五)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遺留問題;(六)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七)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我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將招生計劃總數1%的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預留計劃的使用應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三條 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四條 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按照進檔考生的實考分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專業之間不設級差,服從專業調劑不退檔。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分專業錄取時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對投檔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在實考分數相同情況下,依次優先錄取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者、相關科目分數高者。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報考外語類專業考生依次參考外語、語文、文綜、數學,報考信科、金融類專業考生依次參考數學、外語、理綜、語文。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我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
第十六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 學校翻譯(本地化)專業招收中學外語語種為法語的考生。部分非外語類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采用英語授課,招收中學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學校公共外語課主要開設英語,第二外語可選修日語、西班牙語、法語。
第十八條 學校除漢語言文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外,其他專業均要求考生須參加所在地省招辦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并成績合格。報考英語(“英+西”復語)、英語(“英+土”復語)、日語(“日+英”復語)和翻譯(“英漢法”翻譯)原則上要求外語口試成績為最高等第(以分數計算的達到滿分的90%及以上)、且高考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滿分的90%。
第十九條 江蘇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B+B,報考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和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計劃的考生,其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BB。
第二十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學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有相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現行學費標準為:外語、翻譯專業6000元/年;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技術專業5500元/年;漢語國際教育、漢語言文學、國際政治、新聞學、國際關系與事務、金融學、會計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特殊教育專業5000元/年,繪畫專業10000元/年。如果國家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中國本科學生住宿標準最高為1200元/人/年,具體視宿舍分配情況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010)82303943,紀檢監察電話:(010)82303020,傳真:(010)82303135,郵箱:zhaoban@blcu.edu.cn,學校網址:http://www.blcu.edu.cn,招辦網址:http://zsb.blcu.edu.cn。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北京語言大學。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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