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關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政策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學校全稱: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代碼:14093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辦學層次:專科
辦學形式:全日制
辦學性質:公辦
學校地址:山西省運城市空港南區華雄南路
學校網址:http://www.sxycys.com
郵 箱:ycyzjwc@126.com
郵政編碼:044000
聯系電話:0359-2550615、2550613、2550719(傳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組。領導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條 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和錄取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校監察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
第七條 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招生計劃總數,并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八條 招生計劃分配總體思路
積極響應教育部、省教育廳關于推進高職教育發展的政策規定,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落實學校“以學前教育為主的教學型高校”辦學定位,穩定招生規模,聚焦內涵發展。
第九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
堅持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原則,積極擴大區域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急需和就業前景看好的專業的招生計劃,適當調減或停止社會需求不足、畢業生就業困難的專業的招生計劃。堅持“按需求定發展,以條件定規模”的原則,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現有的辦學資源(專業布局、教學條件、師資等),確定專業招生規模。
第十條 招生計劃分配辦法
(一)按照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專業、分省招生計劃。對口招生計劃按照上級文件執行。
(二)招生計劃編制程序:1、由招生辦按上一年度招生規模和錄取報到情況擬定招生計劃;2、各教學系(部)提出修改建議;3、招生辦根據原則和辦法審核、平衡、溝通;4、上報學校相關會議研究并最終審核,5、上報省教育廳。
第四章 錄取規則
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省教育廳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一條 普通高考招生錄取規則
(一)面向全國招收參加當年高考的高中畢業生,實行考生自由報考,錄取分數標準執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確定的專科錄取分數線。
(二)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在文化課成績達線后,根據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三)錄取原則為志愿優先。錄取時如果不能滿足考生所報專業志愿,且考生本人又不服從專業調劑,則做退檔處理。
(四)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二條 對口升學招生錄取規則
嚴格執行省招辦有關對口升學招生錄取的各項政策規定。
音樂、舞蹈、表演、美術類專業達到省招辦規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按考生志愿和專業測試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外語類專業測試合格的考生,按志愿和錄取總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除上述專業外,其它專業達到省招辦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按考生志愿和錄取總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三條 報考我校各專業外語語種僅提供英語教學,男女不限。
第十四條 對于肢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經二級以上醫院診斷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無法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的考生,不予錄取。其他情況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未經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按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我校將對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按生源所在地分別報各省、地(市)級招辦,并在錄取考生數據庫中注銷。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體檢和錄取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學生畢業后成績合格者頒發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學歷證書,學校名稱為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條 我校為在校學生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經濟困難學生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等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學校收費標準嚴格按照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運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2015年6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