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及《浙江外國語學院章程》,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外國語學院2015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國標碼和全稱:14275、浙江外國語學院。
第六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浙江外國語學院。
第八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40號(文三路校區 郵編:310012);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園區留和路309號(小和山校區 郵編:310023)。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原則
第九條 學校面向浙江、安徽、山東、江蘇、福建、江西、山西、甘肅、廣西、河北、河南、四川、貴州、西藏、新疆15省(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一條 根據生源情況需要進行招生計劃調整時,由學校向計劃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批次錄取控制線以上的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浙江省調檔比例不超過當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05%,其他省(自治區)調檔比例不超過當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20%。
第十三條 學校按專業類錄取的新生,進校后第一學年按專業類培養,第二學年根據其第一學年學業成績分流至專業。
第十四條 錄取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參照教育部等部門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外語語種要求:不限。
報考本科英語、商務英語、翻譯專業的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不低于120分。
上述單科成績以總分150分標準計算,并視高考試卷難度和整體水平以及生源情況,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微調。
第十七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進檔考生專業(類)的安排辦法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無專業(類)分數級差要求,無專業(類)加試要求。所有專業(類)志愿均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類)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處理。
對藝術類“雙上線”(即文化分上線、專業省統考成績合格)投檔考生專業錄取實行“專業分數優先”的原則。如遇考生專業成績同分情況,參照其文化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進行錄取;如遇考生文化成績同分情況,參照浙江省文化成績排序規定,從高到低依次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凡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其高考成績名次排位在浙江省第二批文科前1000名(含)、理科前2500名(含)的,學校確保錄取其第一專業志愿;對于我校進檔考生,其英語成績≥140分,且第一志愿填報翻譯、商務英語專業的,可確保錄取該專業。
第二十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江外國語學院2015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3+2”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轉升選拔錄取按照《浙江外國語學院2015年“3+2” 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轉升選拔錄取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查詢。
第四章 入學復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三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新生入學時按學年制學費標準預交學費,按年度結算。
第二十五條 學生住宿費根據浙江省高校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按有關規定,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睿達獎學金、西澳中華總商會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等。
第二十七條 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開設“綠色通道”,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號 郵編:310012
聯系部門:浙江外國語學院招生辦公室
咨詢電話:0571-88213107
傳真:0571-88214380
招生網址:http://zs.zisu.edu.cn
微信公眾號:zisuxsc
新浪微博號:浙外招生辦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浙江外國語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