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師范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的校名全稱為湖南師范大學,學校國標代碼為10542,英文校名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條 我校位于全國歷史文化名城
——湖南省省會長沙市,注冊地址為長沙市岳麓區麓山南路36號,分本部、桃花坪、南院、咸嘉湖、張公嶺、馬坡嶺6個校區。
第四條 我校是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擁有哲、經、法、教、文、史、理、工、農、醫、管、藝等12大學科門類的綜合性師范大學,是國家 “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我校憑借雄厚的師資力量,堅實的科研基礎以及獨特的專業優勢,培養各類高級人才,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和博士后流動站。本科生畢業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湖南師范大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六條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我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關于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和規程,領導、組織招生錄取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為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以及學校黨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
2、組織進行有關招生工作的調查研究;
3、根據學校的發展規模,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4、實事求是的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負責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我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西藏、新疆等31個省(市、區)計劃招收5200人。所有分專業招生計劃和錄取批次由各省(市、區)招生部門向社會公布。同時面向香港、澳門地區招收保送生,面向港澳臺招收聯招生。
第四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十條 我校招生工作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貫徹“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考生德、智、體考核合格的情況下,以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和投檔成績為依據,公平競爭,公正錄取。
第十一條 我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投檔比例,提檔比例不超過我校在相關省(市、區)招生計劃數的110%。湖南省各科類提檔比例不超過相應科類招生計劃數的103%。
第十二條 對進檔考生以投檔成績為依據,按分數優先的方式安排專業。在同等條件下,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將考生調劑錄取到其他缺檔專業,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于有選考科目的省(市、區),若某些專業按選考科目錄取生源不足時,我校參照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也可錄取其他科目并有專業服從志愿的考生。對于根據分數和等級投檔的省份,我校選測科目的等級要求為AB,必測科目的等級要求執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考生投檔原則為“先分數后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