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投資方)決定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獨資經營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公司),特訂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獨資公司名稱:
中文名稱: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獨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獨資公司宗旨為: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 獨資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獨資公司生產規模為:年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獨資公司生產的產品:外銷____%,內銷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獨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萬美元。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一條 投資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萬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
第十二條 投資方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注冊資本的15%,其余部分根據生產需要在____年內分期出資。
第十三條 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后,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 經營期內,獨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獨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轉讓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 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獨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運用,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章程;
6.討論決定獨資公司擴產、停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8.負責獨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 條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由投資方委派。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投資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2.獨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3.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獨資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發展計劃;經營方案;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留;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高級職員任命;招收職工及職工的權限待遇等。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業務、技術、生產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 獨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獨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獨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簽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的任期為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公司總經理及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獨資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獨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領導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獨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獨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獨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獨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 獨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獨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獨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獨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獨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收入情況;
三、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獨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需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五十條 獨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正常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獨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獨資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獨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 獨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由獨資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獨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條 獨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獨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 獨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獨資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獨資公司有權對違犯獨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獨資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宣,獨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獨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獨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獨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獨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獨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獨資公司每月按獨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獨資公司期限為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投資方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限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獨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資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時:
2.由于獨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第七十條 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財產進行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獨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投資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后,獨資公司匠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六條 獨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須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