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國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國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該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化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化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光陰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光陰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出資額 出資光陰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領會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履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載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循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抉擇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企圖;
(2)選舉和更換履行董事,抉擇有關履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抉擇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履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化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改動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抉擇時,采納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履行董事一人,履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選產生。履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履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履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履行股東的決議;
(3)抉擇公司的經營企圖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化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抉擇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抉擇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抉擇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履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履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企圖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抉擇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履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履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選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反省公司財務;
(2)對履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履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履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履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履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該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遵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國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收場后,清算組該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覺得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化的可改動公司章程,改動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矛盾,改動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改動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化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化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矛盾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人允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并蓋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