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院長的領導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對醫院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要求財務及有關部門及時提出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審計中所需要的有關文件、資料。
2、檢交財務及有關部門帳薄、憑證、報表、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收集有關經濟信息。
3、監督醫院執行國家財經法紀、制度、參與醫院一切經濟活動,財產物質等問題的決策。審核各種經濟合同的簽定,分析其數據的可行性及合規性,并監督執行。
4、對醫院資金財產的安全、完整以及各種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進行監督檢查。
5、參與醫院召開的與審計業務有關的醫療、教育、科研、財務、勞資管理等業務會議。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和失實帳目的意見。
7、報經領導批準后、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案件,表揚遵紀守法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
8、對破壞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帳表和有關資料的,必要時經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封存帳冊,凍結資產等臨時措施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