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出納統一管理學校全部現金支付,對所屬校辦廠等出納工作負責業務指導和檢查。
二、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認真審核各項報銷憑證。對不符合國家方針政策和財務制度的款項,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基礎上,有權監督、拒付,并向一切揮霍國家財物、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違法亂紀的行為作斗爭。
三、學校出納掌管學校預算內外庫存現金和銀行帳戶的款項。根據規定按銀行帳戶設置銀行日記帳、現金日記帳,并日結月清,定期和銀行對帳,做到正確無誤。
四、學校出納應按照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做好現金管理工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非經銀行同意,不得將收入的現金“坐支”,也不得保留帳外公款。備用的現金都要收入銀箱,并妥善保管銀箱鑰匙。
五、學校出納在工作過程中如發生庫存現金有余缺情況,應先作暫存或暫付入帳,查明原因后根據單位領導的處理決定辦理。如金額較大,應報上級財務部門審批。對確實無法查明的多余現金應作“應交預算收入”上繳國庫。
六、學校出納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應辦好移交手續,并由總務主任負責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