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參與產品的研究開發及試制。
第二條 對產品、原物料、加工品等規格及作業標準,提出改善意見或建議。
第三條 制定進料、加工品、成品檢驗標準確實執行。
第四條 制定制程檢查標準,并稽核檢查站檢查人員是否確實實施。
第五條 質量異常的妥善處理及鑒定報廢品。
第六條 檢驗儀器與量規的管理與校正及庫存品的抽驗。
第七條 原料供應商,外協加工廠商等交貨質量實績的整理與評價。
第八條 督導并協助協作廠商改善質量,建立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條 制程巡回檢驗。
第十條 制程管理與分析,專案研究并作改善、預防等再發防止措施。
第十一條 客戶抱怨案件及銷貨退回的分析、檢查與改善措施。
第十二條 資料回饋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執行質量管理日常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做好質量保證作業。
第十五條 研究制訂并執行質量管理教育訓練計劃。
第十六條 制定質量管理規定,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其他有關質量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