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開展代表活動,并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實踐中各地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還擔負以下職責:
1、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具體籌備工作。
2、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組織主席團成員做好主席團應做的各項工作。
3、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4、組織實施本級人大和主席團決議、決定的有關事宜。
5、列席本級黨委會議和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重要會議。
6、受理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并負責督辦。
7、辦理上級人大常委會和本級人大主席團交辦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