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轉學規定
第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因“患病”轉學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的原始病歷;因“確有特殊困難”轉學的,應提供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于我院錄取批次的學校轉入我院、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屬“專升本”、“3+2”、“預科班”學習形式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條 根據《關于甘肅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有關事項的通知》(甘教高[2005]49號),學生轉學須按教育部統一規范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轉學申請(確認)表》”)所列程序辦理。
(一)我院學生轉向本省高校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本人在教務處領取《隴東學院學生申請轉學審批表》(見附件1),填寫有關內容并詳附個人申請及相關證明報教務處。教務處對申請轉學學生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和院長審批。
2.經學院同意轉學的學生,由院長在《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5份,下同)上簽字,學院加蓋公章。學院有關部門提供招生錄簡表復印件(一式5份,下同)、學生學籍登記表復印件、已修課程成績單,教務處加蓋公章后,將以上材料轉學生轉入學校。
3.轉入學校同意學生轉入后,校(院)長在《轉學申請(確認)表》上簽字,學校加蓋公章。將《轉學確認表》等材料返轉我院。
4.我院將加蓋了兩校公章的《轉學申請(確認)表》等材料報省教育廳,經省教育廳審批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二)本省高校的學生轉入我院按下列程序辦理:
1.轉出學校將學校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的《轉學申請(確認)表》、學生招生錄簡表復印件、學籍登記表復印件、已修課程成績單送我院后,教務處對轉入學生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由教務處委托擬轉入專業所在的教學院系對學生進行專業水平和能力測試,經測試合格的學生,由教務處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和院長審批。
2.經學院同意轉入的學生,由院長在《轉學申請(確認)表》上簽字,學院加蓋公章,返轉轉出學校。
3.由轉出學校將加蓋了兩校公章的《轉學確認表》等材料報省教育廳,經省教育廳審批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三)我院學生向外省高校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學生按以上程序申請并填寫《轉學申請(確認)表》,經我院和轉入學校同意,報我省教育廳審批。經我省教育廳同意轉學的學生,由我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四)外省高校學生轉入我院按下列程序辦理:
1.轉出學校將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等材料轉我院后,由教務處對轉入學生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核。
2.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由教務處委托擬轉入專業所屬的教學院系對學生進行專業水平和能力測試。經測試合格的學生,由教學系報教務處和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和院長審批。
3.經學院同意轉入的學生,由院長在《轉學申請(確認)表》上簽字,學院加蓋公章,返轉轉出學校。
4.轉出學校將加蓋了兩校公章的《轉學申請(確認)表》等材料報當地省級省教育行政部門,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我省教育廳確認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條 學生憑《轉學申請(確認)表》和招生錄簡表復印件到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五條 省教育廳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辦理學生轉學手續,學生必須在此時間段之前向學院提出轉學申請,以便學院按時向省教育廳提交轉學材料。
第二章 轉專業規定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我院其他專業學習的;
3.經學院確認,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七條 下列情況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屬“專升本”、“3+2”學習形式的;
5.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的;
6.由非師范專業轉向師范專業的;
7.由體育、音樂、美術專業轉向其他專業或由其他專業轉向體育、音樂、美術專業的;
8.文、理科專業互轉的;
9.在校期間第二次轉專業的;
10.試讀期間的學生;
11.停學保留學籍、休學期間的學生;
12.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按如下程序辦理:
1.學生本人填寫《隴東學院學生申請轉專業審批表》(見附件2)并附個人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報教務處。
2.經教務處初審同意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委托轉入專業所屬教學院系對其進行知識、能力、心理等各方面素質的測試。轉入院系根據測試成績對轉專業學生進行排名,在審批表上加注意見,報教務處。
3.教務處根據轉專業測試結果,對全院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審批。
4.經學院批準轉專業的學生,由教務處發文通知。學生在轉出教學院系索取本人已修完的課業成績介紹信和本人學籍登記表(由轉出系密封),在教務處辦理有關手續后,再到轉入教學院系報到上課。
第九條 轉專業時間規定
1.教務處在每年的1月、7月受理學生的轉專業申請。
2.每學期開學第一周,教務處委托轉入教學院系對轉專業學生進行知識、能力、心理等各方面素質的測試,第二周發文通知。
第三章 轉專業(學)學生的學籍等問題
第十條 已轉專業(學)的學生,由轉入教學院系負責核準其以前所修課程成績,并做好學籍記載工作。
第十一條 已轉專業(學)的學生,對轉入專業已開出而未修讀的課程,應進行補修。在轉出專業所修的公共基礎課程、綜合素質教育類等課程,如與轉入專業所開設課程內容相同且成績合格,經教務處批準可予免修。
第十二條 已轉專業(學)的學生購買的教材一律不退,由學生自行處理。轉專業后所需教材在教材科購買。
第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學)后的各類學雜費,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轉入專業的繳費標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