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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醫藥大學轉專業,大一新生轉專業和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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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單位、黨政職能部門:

為了深化我校教育教學改革,進一步完善我校的學分制建設,促進學生個性的發展,激發和調動學生學習的自覺性與積極性,讓學生在大學初期學習階段,有機會根據自己的學習潛能和專長,重新選擇專業,并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生轉專業工作,根據《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2007年8月修訂),特制定本細則。

特此通知。

附件:1、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轉專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3、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轉專業審批表

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轉專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了全面推進學分制建設,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并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生轉專業工作,根據《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院、學校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七年制學生自愿申請轉入五年制本科專業學習者。

(五)第一學期的學習成績在班級排名前20%,限選課與必修課的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3.0分,且在第一學年內無補考課程。

第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年或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學生在非醫學專業之間轉專業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應予退學者。

(四)在校期間,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五)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條 文科類學生不可轉入只招理科類考生的專業。

第四條 轉專業需符合招生政策,以文體類招收入學的學生不可轉入其他類別專業。

第五條 考慮到學校人才培養的計劃性,各學院接收轉專業的人數根據學校當時的教學資源情況確定,已轉入或轉出學生人數不得超過轉入或轉出專業行政班級原學生人數5%。

第六條 相同學科門類專業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年級;不同學科門類專業可轉入低一年級。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七條 轉專業申辦程序:

(一)每年5月中旬前,各學院向教務處報送下一學年可接收轉入學生人數;教務處公布全校各學院可接收轉專業學生人數、考核內容以及方式。

(二)5月下旬前,學生填寫轉專業申請表(附學習成績表一份,蓋所在學院公章),逾期不予受理;所在學院、擬轉入學院對其轉專業資格進行初審。擬轉入學院將通過初審的轉專業資料(包括轉專業申請表、學習成績表)轉交教務處。

(三)6月上旬前,由學生處、教務處復審學生轉專業資格,并由教務處組織對通過復審的學生進行統一筆試。

(四)6月中旬前,根據各學院可接收轉入學生人數的1.2倍以及筆試成績排名,教務處向各擬轉入學院公布準許參加面試的學生名單及筆試成績。

(五)6月下旬前,獲準面試的學生填寫轉專業審批表,并遞交擬轉入學院;擬轉入學院對學生進行面試、評分(面試形式、內容由學院定),并計算總分(筆試占70%,面試占30%)、總分排名和簽署意見,以及向教務處報送轉專業審批表。

(六)7月上旬前,學生處、教務處對學生轉專業進行審批,并由教務處公示擬同意轉專業名單(如有放棄轉專業的,按照總分排名依次遞補)。

(七)公示無異議后,由教務處上報校領導審定,并將審定結果通知學生處、財務處、相關學院等部門。由所在學院通知學生于7月中旬前辦理完成轉專業相關手續。

(八)轉專業學生各門課程學分互認工作,參考《廣州中醫藥大學課程學分抵免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調整部分專業,經學生同意,允許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專業。此類情況的學生可不經過第七條的程序,獲準轉專業。

第九條 附則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2: 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原專業

學院 專業 年級

申請轉

入專業

學院 專業 年級

高考考生類別

第一學期學習

成績績點

學習成績班級

排名(%)

申請人:

學生轉專業資格審核意見

初審

學生所在學院意見

擬接收學院意見

審批人:

學院公章

審批人:

學院公章

復審

學生處意見

教務處意見

審批人:

部門公章

審批人:

部門公章










附件3: 廣州中醫藥大學學生轉專業審批表

原專業

學院 專業 年級

申請轉

入專業

學院 專業 年級

筆試成績

面試成績

總分

總分排名

擬接收學院意見

審批人: 學院公章

學生處

審批人: 部門公章

教務處

審批人: 部門公章

主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意見

審批人:

主管教學工作校領導意見

審批人: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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