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高考結束后,華僑大學新生被錄取同學們陸續都到校報到~而宿舍作為同學們朝夕相處之場所,如果不懂相處之道,難免會摩擦不斷,更有甚者堪比宮斗大戲。所以各位大學新生一定要珍惜室友之間的友情,彼此處好關系。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華僑大學宿舍條件和宿舍環境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2019年華僑大學宿舍條件是怎么樣的呢?一起來看看本文吧。
在泉州校區,學校分學生公寓和普通宿舍,學生是通過學校網站自己選擇的。學生公寓是四人一間,有獨立的衛浴和陽臺,還配有空調和電風扇,宿舍布局為上床下桌,每個桌子前都配有插座和網線接口,宿舍整體較干凈整潔,條件優良。宿舍內是禁止使用一些大功率電器。電腦,臺燈這些小功率的用電器是可以使用的,不過,如果想要使用小冰箱或者其他類的用電器可以向宿舍樓的阿姨詢問申請。
普通宿舍一般是六人或八人一間宿舍,宿舍配有風扇但沒有空調,無獨立衛生間。每個宿舍樓樓下都有自動販賣機和開水房,大家可以購買水壺,在樓下打水。
而在廈門校區宿舍是分為四人間和雙人間兩種。境內生原則上住在四人間,但也可以申請雙人間;境外生住在雙人間。廈門校區的新生是不用擔心選房問題的。同樣的,四人間有獨立衛浴,空調,電扇,電視機,宿舍布局為上床下桌,每個桌子上都有插頭和網線接口。洗衣機冰箱之類的電器需要自己購買,大功率電器是不允許使用的,如果被檢查到會取消當年的評獎評優資格,所以小鮮肉們要小心哦~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教育管理,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維護學生切身利益,保障學生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和《華僑大學學生社區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住宿在學生社區的所有學生。
第三條 原則上,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境內生,港澳臺僑及留學生)應統一居住在學校的學生社區,特殊情況需經審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學生重新申請入住學生社區后,原則上當學年不得再次申請校外住宿。
第四條 非全日制及其他類別學生(含預科生及短期培訓生)如申請入住學生社區,學校根據床位實際情況,在保證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住宿的前提下,執行入住審批。一旦入住學生社區后,其校外住宿審批參照全日制學生執行。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學生在學校安排的學生社區以外的場所住宿,包括校內其它住房、校外租借用房、在家住宿等。
第六條 學校審批學生在校外住宿的原則:遵紀守法、利于學習、有助發展、學生家長同意、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確保安全。
第七條 學校實行學生社區住宿生校外住宿審批制度。各學院負責本院學生校外住宿的審批工作,學生處學生社區教育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全校學生校外住宿的核查、備案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學生申請校外住宿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學生家庭住址在學校所處城區的可走讀范圍內,在家住宿不影響正常學習者;
(二)學生患有不適宜在集體宿舍住宿的傳染病、精神類疾病及各類心理問題等特殊情況者;
(三)因部分課程重修而延期畢業,但無需長期住校者;
(四)已婚或其他情況,學生家長主動要求辦理外住者;
(五)學院認定可以申請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情況。(含學院認可的校外實習生、交換生等)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九條 學生申請校外住宿審批程序:
(一)學生填寫《華僑大學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一式兩份(此表在學生處、學生社區中心網站均可下載);
(二)學生家長或推薦機構(針對留學生)審核意見;
(三)班主任、輔導員審核意見;
(四)學院領導審核意見;
(五)學生處學生社區教育管理服務中心核查、備案。
第十條 學生申請外住時應提供的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華僑大學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學生家長同意學生辦理校外住宿的情況說明或留學生推薦機構開具的同意說明;
(三)申請表中所涉及的相關人員(學生本人、學生家長等)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存檔;
(四)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請校外住宿的,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材料或我校醫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證明材料;
(五)因屬已婚須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及婚姻證明材料;
(六)延遲畢業學生申請校外住宿,需提供校外住宿的情況說明;
(七)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學生,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七)學院、學生處根據特殊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責任義務
第十一條 校外住宿學生(含非全日制及其他類別學生)的責任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服從所在班級、學院和學校有關部門管理,不做有損學校聲譽的事情;
(二)按時參加班級、學院和學校開展的各項活動;
(三)向學校書面承諾加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因校外住宿出現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違紀違法等,由學生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校外住宿學生應遵守報告制度,每月向學院反饋自己校外住所的詳細地址、有效聯系方式,并保持信息暢通;如校外住宿地點變更,應及時向學院提供變更后的相關情況及信息;留學生應主動將校外住宿的具體地址以及變更情況報當地出入境管理局予以備案。
(五)自覺接受學院及學校相關部門對校外住宿情況的檢查;
(六)增強安全意識,保證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盜、防騙、防災等。
第十二條 學生(含非全日制及其他類別學生)家長和留學生推薦機構的責任義務:
(一)需通過審批才允許校外住宿的學生,家長需與學校簽訂關于學生外住的人身財產安全責任、遵紀守法,以及維護學校聲譽的承諾書,原則上不允許代簽,留學生推薦機構同意學生外住的,應由推薦機構代為履行家長責任義務;
(二)學生因重大身體疾病或心理疾病申請校外住宿,學生家長應陪讀,留學生推薦機構要做相應的安排;
(三)承擔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的教育引導和安全管理責任;
(四)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出現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違紀違法等事件,承諾一切責任由學生及家長或留學生推薦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學校的責任義務:
(一)學院要加強對私自校外住宿學生的排查和批評教育;
(二)學院要嚴格審批校外住宿辦理手續,加強校外住宿學生聯系工作;
(三)學院要建立外住學生住宿檔案,定期核實學生提供的校外住宿信息;
(四)學生處每學期對學院外住學生檔案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五)學生社區教育管理服務中心組織物業公司排查學生私自外住情況,并對學院反饋的疑似私自外住的重點關注學生建立工作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