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院校:
為適應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加強社會急需人才的培養,促進高等學校規范辦學,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動高等學校內涵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文〔2014〕229號),現就規范我省普通高校學生轉專業工作提出本指導意見。
一、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轉專業應在維護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學生意愿、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創新型人才、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進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轉專業:
(一)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確有專長、有相關成果,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三)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學校征得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四)其他符合轉專業有關規定的。
三、學校批準學生轉專業應符合國家、省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并應有足以證明必須轉專業的材料。如因學生患病原因轉專業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的原始病歷;確有特殊困難申請轉專業的,應提供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應提供相關成果或專家證明等。
四、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申請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應在每學期末集中辦理。經確認準予轉專業的,學校要按照教育部學年電子注冊的要求進行學籍異動處理并將轉專業公文抄報我廳備案。未經確認的轉專業信息不得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上操作。
五、學生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一)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注冊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本、專科學生,含外國語保送生、定向生、國防生、小語種、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免費師范生(按照學校規定在師范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除外)等;
(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本、專科學生和非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含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單獨招生、注冊入學、中職推薦免試);
(四)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
(五)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的;
(六)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轉專業的;
(七)應予退學或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八)處于畢業學年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加強和保護基礎性專業和急需緊缺專業。
(一)對于本科教育的工學、農學等學科門類的相關專業,高職高專教育的農林牧漁、交通運輸、生化與藥品、資源開發與測繪、材料與能源、土建、水利、制造、電子信息、環保氣象與安全、輕紡食品等大類的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出人數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0%。
(二)對于本科教育的經濟類、管理類、政法類等相關專業,高職高專教育的財經、公共事業等大類的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入人數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5%(獨立學院、民辦高校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8%)。
(三)對于上述(一)、(二)兩款提及的相關專業外的其它專業,轉出和轉入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5%以內。
七、錄取時生源地招生批次為本科二批專業的學生,不得轉入本科一批專業。
八、錄取時為單列招生院校代碼合作辦學專業的學生,入學后只能轉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碼的合作辦學類專業。
九、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復學,可在同科類范圍內優先選擇專業。
十、各高校應積極開展各類心理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規劃等活動,幫助學生從自身興趣、特長、性格特點及社會需求等方面充分了解學科大類或專業情況,增強學生對本專業學習的適應性和穩定性,理性選擇專業。
十一、各高校應本著對學生高度負責的態度,根據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本校實際辦學情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本校學生轉專業制度,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并在學校網站公布,切實加強對學生轉專業的管理,確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教學秩序。
十二、高校學生轉專業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規范操作的原則,對違反原則、弄虛作假或瞞報學生真實情況的高校,將予以通報,并對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福建省教育廳
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