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依法治校,促進我校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開展,推動學校民主建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學校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和辦法,將依法管理的事項依照本辦法向社會和本校教職工、學生公開。
第三條 信息公開應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開、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的原則。
學校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學校公開信息前,應按照《福建醫科大學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閩醫大〔2010〕102號)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四條 學校信息公開必須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將社會普遍關心和涉及教職工、學生家長利益的有關事項,群眾反映強烈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予以監督的有關事項,作為公開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 除法律規定必須保密的事項外,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七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高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