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一覽表
序號 | 類別 | 對象 | 基本材料 | |
父母或監護人 | 子女 | |||
1 | 優撫群體類 | 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支援邊疆建設或從事地質勘探等長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戶籍居民照顧(監護)的適齡子女 | 廳(局)級或部隊師級以上證明;監護人戶口簿;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 |
2 | 佛山市優撫對象適齡子女 | 部隊師級或市級民政局以上證明;監護人戶口簿;計劃生育證明 | 戶口簿 | |
3 | 佛山市戶籍居民合法收養的適齡子女 | 市民政局核發的助養證、助養人的戶口簿 | 戶口簿 | |
4 | 父母均長期患重病或失去監護子女能力的殘疾人,委托佛山市戶籍居民照顧(監護)的適齡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殘聯證明或區級以上醫院危重病證明書;監護人戶口簿;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 | |
5 | 符合教民〔2011〕8號文規定的進藏干部職工子女 | 父母戶口簿;進藏干部職工房屋產權證書;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開具的進藏干部職工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 | |
6 | 引進人才類 | 佛山市按規定引進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員、博士后、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才的適齡子女 | 畢業證書或職稱證書;工作證或處(局)級以上出具的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材料 |
7 | 在佛山市工作的歸國創業留學人員適齡子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發的資格證;居住證;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或身份證 | |
8 | 符合粵教基〔2005〕3號文件規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廣東省居住證》(屬引進人才類),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戶籍人士適齡子女 | 3年或以上的引進人才類《廣東省居住證》;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或身份證明材料 | |
9 | 投資貢獻類 | 佛山市區級以上政府認可的有突出貢獻的非戶籍人士適齡子女 | 榮譽市民證書或區以上政府認可證明;居住證;身份證或回鄉證;本市戶籍監護人戶口簿;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或身份證明材料 |
10 | 投資貢獻類 | 在佛山市投資的項目竣工投產或開業、營業兩年以上,項目投資額不低于50萬美元的外商和港澳臺人士或項目投資額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非戶籍人士的適齡子女 | 區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和營業執照;居住證;身份證明材料;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或身份證明材料 |
11 | 在佛山市居住且獲得住宅房產權證明,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戶籍人士的適齡子女 | 房產權證明、居住證;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 | |
12 | 境外群體類 | 持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華僑身份證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華僑適齡子女 | 1.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居住證或房產權證明;護照原件(復印件存檔) 2.屬委托監護照顧的: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及相應親屬關系公證(外文需附中文翻譯公證)、監護人戶口簿及房產權證明 | 身份證明材料; |
13 | 持有《廣東省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臺灣人士適齡子女 | 1.《廣東省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身份證明材料;居住證或房產權證明; 2.屬委托監護照顧的:《廣東省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監護人戶口簿及房產權證明 | 身份證明材料; 臺灣應屆初中畢業生須出具市臺灣事務局開具的《臺灣人士子女照顧錄取證明》 | |
14 | 其它類 | 在佛山市同一區內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的非戶籍人士適齡子女 | 1.在同一區內連續居住滿5年證明(有以下證明材料之一:連續居住5年及以上的居住證;連續5年及以上營業執照;連續5年及以上依法納稅證明); 2.在同一區繳納社保連續5年以上證明(可同時作為在同一區內連續5年居住證明材料使用); 3.計劃生育證明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 |
15 | 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戶籍人士的適齡子女 | 父(母)本市戶籍戶口簿;計劃生育證明 | 與非本市戶籍的父母一方同戶的戶口簿 | |
16 | 符合佛府辦〔2010〕156號規定,被批準入戶但尚未辦理入戶手續的農民工隨遷適齡子女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入戶卡 | 與父母(或一方)同戶的戶口簿 |
說明:1.所有證件、證書、證明都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是否需要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決定(外籍和港澳臺人士不必提交計劃生育證明)。
2.以上未涉及的其他特殊情況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