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好少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么算?全國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致死亡賠償標準各不一樣,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下面小編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山西最新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一、死亡賠償金
1、按照受訴法院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照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2、2017年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132元
2017年山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424+10788)=19212元
二、喪葬費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2017年山西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1547元,6個月總額為30773.5元
三、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四、醫療費
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五、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六、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山西省標準為100元/天。
八、營養費
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一般為50元/天。
九、交通費
按照實際產生的交通費確定,一般要求提供車票或相關證明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2017年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8404元
2017年山西省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為8424元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關于轉發山西省2017年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各市、縣公安局:
根據山西省統計信息中心《證明》,現將山西省2017年有關統計數據轉發你們,自印發之日起,請在審理和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參照此標準執行。
由于省統計局未公布我省2017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各級人民法院、公安交警及人民調解組織參照“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標準執行。“居民戶口”的參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執行。
一、山西省201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132元。
二、山西省2017年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0061元。
三、山西省2017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1547元。
四、山西省2017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8404元。
五、山西省2017年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8424元。
六、山西省2017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88元。
2017年山西省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分別為(按國民經濟行業分組):
(一) 農、林、牧、漁業:51930元;
(二)采礦業:65334元;
(三)制造業:48800元;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77582元;
(五)建筑業:50384元;
(六)批發與零售業:43710元;
(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76471元;
(八)住宿和餐飲業:31030元;
(九)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77870元;
(十)金融業:80556元;
(十一)房地產業:47814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42939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67918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0961元;
(十五)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38547元;
(十六)教育:67798元;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56466元;
(十八)文化、體育與娛樂業:5399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59443元。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