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了明確規定,范圍比以前寬了,如果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訂立的,將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有兩方面的重大變化。一是以前規定勞動者必須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現在除了保留這一規定外,增加了“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一條件。如果企業連續兩次與該勞動者訂立一年期勞動合同,那么第三年開始時,職工就有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第二個方面的變化是續簽勞動合同的主動權發生了變化,以前的主動在須用人單位一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延續勞動合同,職工就無權要求延續勞動合同。現在的主動權在職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講的兩個條件,職工提出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同意,即企業只有兩次選擇職工的權利,兩次選擇權行使以后,選擇權則交給了職工,只有職工可以炒企業,企業炒職工則是違法。因此,用人單位訂立第二次勞動合同時,應對該勞動者的素質進行全面的評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情況下,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會獲得任何好處,相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還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處罰,故使用任何一種類型的工人,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者,都必須事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工作內容和報酬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要是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與勞動者簽書面的勞動合同的話,那么相關的賠償包括雙倍工資以及視為雙方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