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制度內容
(一)對象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法定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具體認定辦法按照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及省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辦理程序。
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要主動幫助其申請。
審核程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生活來源、財產狀況、勞動能力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和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審批程序。縣級民政部門全面審查上報的材料和審核意見,隨機抽查核實,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發放程序。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直接撥付到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其中照料護理費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安排用于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對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供養服務機構統一用于照料護理開支;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按照照料服務協議支付給受托方。
終止程序。對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三)救助供養內容。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發放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向特困人員降低50%,住院報銷比例提高5%。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按當地1年基本生活費用標準計發,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養標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應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可參照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按照差異化服務的原則,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果和服務需求,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分檔制定,一般可分為三檔,原則上全自理特困人員每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半護理特困人員每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全護理特困人員每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5%。
省政府定期公布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養標準,市級政府根據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養標準,綜合考慮地區、城鄉差異等因素確定本地區救助供養標準,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限定標準。現行救助供養標準高于全省最低限定標準的,不得降低。
(五)救助供養形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則上實行集中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并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對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特困人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條件。
二、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
(一)規劃建設。各市(區)、縣(市、區)政府要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根據轄區特困人員數量、分布、集中供養需求等,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規模,不斷提高集中供養能力,強化托底保障功能。中央下達的養老、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設資金和各級彩票公益金要向供養服務機構傾斜。扶貧移民搬遷區特困人員原則上實行集中供養,政府補助資金統籌用于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二)機構管理。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參照《陜西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配備工作人員,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用于供養服務機構。加強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設置,合理配備使用社會工作者,鼓勵社會力量按規定參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三)供養服務。建立健全供養服務機構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可以設立醫務室或護理站,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醫療服務,經審查合格可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供養服務機構提供的各項供養服務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業務標準和政策規定,尊重特困人員民族習慣,不得歧視、侮辱、虐待供養對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區)、縣(市、區)政府要將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保障、監督管理的責任。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完善相關標準體系,加快信息化建設,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制度,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工作的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送組織部門,作為對市(區)、縣(市、區)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項目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市(區)、縣(市、區)政府要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聘用人員薪酬待遇、運轉費用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省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各市(區)、縣(市、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給予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無明確意向的社會捐贈資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城市供養服務機構聘用人員薪酬待遇資金由省、市財政按5∶5比例分擔,農村供養服務機構聘用人員薪酬待遇和運轉維護經費由省、市、縣財政按照3∶3∶4比例分擔。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救助供養資金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三)做好制度銜接。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地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舉報和媒體報道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相關閱讀】
1、哪些人算特困人員?為特困人員提供哪些供養?
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特困人員提供以下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
2、怎樣申請特困人員供養?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地索證、民主評議、集體研究等形式進行審核,報區縣民政局審批;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審查、入戶抽查、評審會審議、審批前公示、作出審批決定的程序,作出是否將申請人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決定。
3、哪些情況下,特困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怎么辦?
有下面三種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供養:一是勞動能力發生變化。如原來沒有滿16周歲,現滿了16周歲的(不含在校學生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二是生活來源發生變化。如領取了養老保險金(不含基礎養老金)、所承包的土地出租出讓或被征地拆遷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較大金額的補償金,足以維持其常年基本生活。三是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發生變化。如有了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法定義務人;原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具有了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委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