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解讀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并高票通過,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關系到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關公眾生產生活、社會和諧穩定的大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和新要求,將保障食品安全提到執政能力的高度,作為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和關系民生的政治任務來部署。提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是食品生產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據初步統計,截至2015年底,全省納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有近18萬家,從業人數33萬多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與民生息息相關,在方便群眾生活、傳承飲食文化、推動特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解決弱勢群體家庭生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這些小食品業態具有規模小數量多分布散、生產經營條件差、市場主體資格不全、生產經營不規范等特點,一旦管理不到位,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管理,涉及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城管、衛生、住建、環保、教育、公安、農業、質監等多個部門,存在管理交叉和監管空白等問題,一直是基層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和難點。通過地方立法,加強監督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促進其有序、規范、健康發展,十分必要且極為迫切。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立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立法工作,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立法授權、填補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觀要求。目前,內蒙古、陜西、廣東、河北、江蘇、青海等省份已先后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為我省立法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條例》在制度設計上有以下特點:
一、寬進嚴管,實行便捷登記備案管理
《條例》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制度,食品攤點實行備案制度;主體資格上,小作坊小餐飲需要具備營業執照;提交材料簡單明了,符合條件的,對小作坊小餐飲十五日內發放登記證,對食品攤點可以當場制作并發放信息公示卡。
二、風險管控,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條例》明確規定“三小”不得生產經營的品種,即負面清單。“三小”不得生產經營依法必須實行生產經營許可和風險較高的產品,如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乳制品、罐頭制品、果凍、冷凍飲品、酒類、飲料(含瓶、桶裝飲用水)、醬油、食醋、預包裝肉制品,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食品添加劑;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食品攤點不得經營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制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此外,不得生產經營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負面清單為三小生產經營明晰了邊界,讓其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以便于遵守執行。
三、六項標準,全面規范經營行為
《條例》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六項監管制度要求,即“亮證經營、安全承諾、原料公示、單據留存、操作規范、場所清潔”上升到法規內容,要求“三小”必須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登記備案憑證、公示食品安全承諾書、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留存進貨票據、生產經營符合規范要求、保持場所清潔,使六項標準成為“三小”的行為標準、消費者的評價標準和公眾的監督標準,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四、明確職責,構建齊抓共管格局
《條例》堅持基層為主,齊抓共管,解決“誰來管”的問題。
縱向上,明確各級的責任。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將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三小”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監督管理,開展隱患排查和信息報告等。橫向上,規定食藥、工商、質監、衛生、城管、教育、公安、城鄉規劃、住建、農業等部門各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