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偽造金融票證犯什么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偽造金融票證罪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為。
偽造金融票證罪怎么判刑
本罪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它對于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省流通費用以及規范商業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票證在商品交易、清潔債權債務等方面逐漸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應用。金融票證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隨著金融票證在經濟生活中重要性的越來越大,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本法將這種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予以懲處。
第一: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罪名認定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是由于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為人雖系有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出于自我欣賞、收藏等個人目的,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沒有使票證流通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匯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后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后者把數額較大作為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前者為重,后者為輕。
第二:偽造金融票據罪一般情況下判幾年
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