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在高溫條件下從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發放的特殊工資性補償。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關于勞動法高溫補貼的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勞動法高溫補貼的規定
隨著夏季高溫天氣的到來,為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現將夏季高溫津貼的相關規定告知如下,以便于勞動者了解應享有的權益,請用人單位自覺遵守。
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為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根據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執行夏季高溫津貼的時間為:5月21日至8月31日;津貼標準為: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勞社[2008]50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依據:
1、《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
2、《關于發布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 河北省省人社廳、省安監局、省衛計委、省總工會(人社發[2015]46號)2015年7月28日發布。
怎樣才能享受高溫津貼?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廣西實際情況,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溫津貼。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濕,因廣西氣候特點,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于享受高溫津貼。
高溫加班津貼怎么算?
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在國家和廣西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溫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
同時,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溫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于工傷,經認定后,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支付費用。
但現實中,一些建筑企業發幾箱飲料就代替高溫津貼了,這種做法行不行?按照規定,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要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來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