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是指對公文的撰寫、傳遞與管理,它是使公文得以形成并產生實際效用的全部活動,是機關實現其管理職能的重要形式。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管理,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為服務。
第三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發揚深入實際、聯系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安全。公文由文書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立卷和歸檔。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工作,應貫徹黨政分工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種類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發布重要行政法規和規章,采取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任免、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用“命令(令)”。
發布指示性和規定性相結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決定、決議
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用“決定”。
經會議討論通過并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三、指示
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應當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布告”。
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用“公告”。
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用“通告”。
五、通知
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用“通知”。
六、通報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用“通報”。
七、報告、請示
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
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用“請示”。
八、批復
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用“函”。
十、會議紀要
傳達會議議定事項和主要精神,要求與會單位共同遵守、執行的,用“會議紀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公文一般由標題、發文字號、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注等部分組成。
一、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和公文種類;除批轉法規性文件外,一般不加書名號。
二、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幾個機關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三、公文一律加蓋印章。上報國務院的公文,應注明簽發人。
四、秘密公文應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
五、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急”。
六、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用抄報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稱和順序。
八、發文機關應寫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幾個機關聯合發文,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九、會議通過的文件,應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注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十、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九條 公文紙一般用十六開型(長二百六十毫米、寬一百八十五毫米),左側裝訂。“布告”、“公告”、“通告”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文關系,應根據各自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
第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在自己的權限內,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部門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和有關規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二條 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抄報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三條 凡部門之間未對有關問題協商一致時,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抄報越過的機關。
第十六條 請示的公文,一般應一文一事。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也不要同時抄送同級和下級機關。
第十七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上報公文,應根據內容寫明主報機關和抄報機關,由主報機關負責答復請示的問題。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時,應同時抄送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八條 經過批準在報刊發表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應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如不另行文,應在報刊發表時注明。
第五章 公文辦理
第十九條 公文辦理一般包括登記、分辦、批辦、承辦、催辦、擬稿、審核、簽發、繕印、用印、傳遞、歸檔、銷毀等程序。
第二十條 凡需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應根據內容和性質,送*批示或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文書部門應提出辦理時限。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的問題,主辦機關應主動與有關部門或地區協商、會簽。上報的公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要如實反映。
第二十二條 已送*批示或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的公文,文書部門要負責檢查催辦,防止漏辦和延誤。
第二十三條 草擬公文應注意:
一、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應加以說明。
二、情況要確實,觀點要明確,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煉,書寫要工整,標點要準確,篇幅要力求簡短。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時間應寫具體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數字,除發文字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百分比、專用術語和其他必須用阿拉伯數碼者外,一般用漢字書寫。在同一公文中,數字的使用應前后一致。
五、引用公文應注明發文時間、機關、標題和文號。
六、用詞要準確、規范。在使用簡稱時,應先用全稱,并加以說明。不寫不規范的字。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出的公文,由機關*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正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簽發。有的公文,可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根據授權簽發。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批公文要認真負責,文件主批人要簽署自己的意見、姓名和時間。
第二十六條 草擬和簽批公文,應使用鋼筆或毛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在將公文送*簽發之前,應認真做好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內容、文字表述、文種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上報的公文,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級機關的文書部門可退回呈報單位。
第二十九條 上級機關的發文,除絕密或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下一級機關的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轉發。翻印時,要注明翻印的機關和時間。
第三十條 傳遞秘密公文時,必須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立卷、銷毀
第三十一條 公文辦完后,應根據文書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二條 公文立卷應根據其特征、相互聯系和保存價值分類整理,保證齊全、完整,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三條 立好的案卷,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應存檔的公文。
第三十四條 沒有存檔價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批準,可定期銷毀。銷毀秘密公文,要進行登記,有專人監督,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事、軍事、司法、行政法規等方面的公文處理辦法,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并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