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休后接受有關企業和中介機構聘任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普遍存在。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歡迎大家閱讀!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黨員領導干部退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業務范圍內的企業聘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參考答案:
正確
答案解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模擬案例:
張某,中部某市財政局副局長,中共黨員,注冊會計師,退休后到深圳與兒子一起生活。其間閑來無事,想發揮余熱,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創造更多價值。張某的大學同學李某,正好在深圳開辦會計師事務所,急需用人,遂高薪聘請張某到其事務所工作。
作為一名黨員干部,張某退休后到異地會計師事務所任職取酬是否屬于違紀行為?
對此,江西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干部王亞玲告訴記者,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屬于違紀行為。從此紀律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違紀需要符合三個前提條件:一是主體為“黨員領導干部”,一般黨員不適用該條;二是違反“有關規定”,這里的“有關規定”是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三是與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相關,包括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及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兩種情形。
現實中,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員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是有積極作用的,但必須合規合法。
王亞玲解釋道,就本案的實際情況,張某曾任市財政局副局長,屬于行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在其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任職,沒有違反“退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張某的行為不構成違紀。
“不構成違紀不代表張某的行為就符合其他要求。”有專家進一步指出,根據中組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對退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即辭去公職或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