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節日凝結著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文化血脈和思想精華,是維系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的精神紐帶,是建設先進文化的寶貴資源。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意義】
新中國成立不久, 政務院于1949年12月23日發布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形成了目前我國法定假日的基本格局:將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規定為全民法定假日, 除公用事業外, 大部分職業勞動者都在上述節日放假。1994年7月5日頒布的《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這一規定是針對適用《勞動法》的用人單位而言的, 大多數情況下針對的是企業, 也包括雇傭工勤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國務院修正后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五一勞動節放假一天的舊例延長為放假三天, 將國慶節放假兩天延長為三天。由于1995年《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使我國公休假日延長至兩天, 也就是每周工作五天后休息兩天, 五一、十一放假三天與前后的兩個法定公休假日合并, 即演繹為近年來的七天長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除上述全民性法定假日外, 將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 六一兒童節、八一建軍節規定為針對婦女、青年、兒童、軍人的法定假日, 這些法定假日有的為半天, 有的為一天。
除我國法定假日制度外, 我國現行法定假期至20世紀80代初開始出現相關立法, 1981 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3月1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是關于我國法定假期制度的第一個國務院行政法規。之后, 同年4月8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此外,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于1980 年2月24日發布《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問題的規定》, 就國營企業職工婚喪假問題作出過原則性規定。自1999年以來, 我國開始實施了每年三次黃金周的全國性的放假新規定。中國人可以享受的假期從每年10天增加到每年14天。
總的來說, 中國人在享受公眾假期方面, 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對于政府來說, 放長假有利于拉動內需, 促進經濟增長;對于民眾來說, 放長假是一個難得的休息、外出旅游、探親訪友的機會, 也很樂于接受。